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672,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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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連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414元 連玲玲 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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