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717,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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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周登基

周振涼

周振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4,8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民生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務人周民生住所設在雲林○○○○○○○○,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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