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梁丞薰
債 務 人 邱采緹即邱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5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96,519元 1.845% 無 0.1845%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4月28日日止 2.095%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0.444%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