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拍,55,2022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相 對 人 劉建豐


劉逸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何家汝即建志企業社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5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何家汝即建志企業社於103年5月26日邀同第三人何家汝、劉秉康即劉良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300,000元,又第三人何家汝於105年10月1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詎自111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64,86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本票、授權書、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7月26日雲院宜非信決111年度司拍字第55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1年8月2日送達相對人劉建豐、第三人劉秉康即劉良周;

另於111年8月1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於111年8月11日發生送達相對人劉逸葳之效力,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5年12月15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5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咬狗北 510 2569.71 1分之1 劉建豐、劉逸葳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