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家護,478,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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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楊碧齊
相 對 人 呂建志
上列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核發本院111年度暫家護字第62號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之聯絡行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核發之日起十個月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十二小時(每二週至少一次)。

並依日後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認知教育輔導。

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壹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所核發之111年度暫家護字第62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

★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本罪為公訴罪,法院不因當 事人和解、撤回告訴而不受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命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 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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