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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教育部民國111年6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7182C號函。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得確認相對人最新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董事有何客觀上均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四、釋明相對人捐助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以及董事會有無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提出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相關董事會決議。
五、陳報說明欲選派何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提出其年籍資料。
六、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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