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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四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清算人,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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