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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慈心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
㈠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何項工作?每月平均收入金額為多少?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
㈡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投保資料。
㈢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㈣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1月2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㈤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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