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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家全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
㈡、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
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㈢、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編號03」期間民國110年1月至4月與「編號02」期間110年重覆,且依聲請人提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尚有來自「新加坡商文祥機械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薪資所得,何以未列入上開報告書內?是否有誤繕或漏載?如有,請更正後重新提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㈣、陳報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㈥、提出聲請人現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5月30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
及自109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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