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消債更,54,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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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瓊穗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㈠聲請人戶籍設於新北市,請提出聲請人確實居住雲林縣虎尾鎮之相關證明。
㈡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正大大購物中心之證明及最近6個月之所得證明。
㈢聲請人關於聲請前2年內收入,僅記載任職於賣場,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3,500元,惟依聲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尚有自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獲取其他所得1,550元及1,060元,該部分所得內容為何?是否漏未列入2年內之所得?請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㈣提出受扶養人黃柏翔之戶籍謄本,並說明其確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原因。
㈤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㈥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8月9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㈧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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