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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昀潔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項「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一欄編號01記載「110年12月11日至111年5月8日失業」,則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12月10日止期間之收入資料(含收入種類、來源、期間、數額)為何?
㈡提出聲請人自111年6月1日至今之薪資明細。
㈢陳報受扶養人林湘芸、林冠橙每月領取育兒津貼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存摺明細。
㈣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漏未記載「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請補正!
㈤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㈥除受扶養人林湘芸、林冠橙之育兒淨貼外,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8月16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㈧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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