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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瑞君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就各支出項目,逐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二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六、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144,000元、支出382,704元,收入低於支出,說明債務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聲請人現僅43歲,然依聲請人陳報其腰椎手術前之每月收入僅為6,000元與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相差甚多,請說明原因為何?並提出工作收入之相關證明。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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