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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國恩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五年內曾從事營業活動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擔任程國恩工程行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應補提五年內申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報稅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且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國民年金、身障補助金外,有無領取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就各支出項目,逐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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