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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倚萍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如無能力繳納,請釋明其原因。
㈡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之每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記載自民國110年10月起迄今,每月收入金額11,100元,惟依提出之薪資明細金額,並非僅每月收入11,100元?又聲請人於110年9月以前至109年2月為何全無收入?
㈢提出聲請人於111年1月之薪資明細。
㈣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㈤據實報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房屋稅籍),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㈥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定、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2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㈧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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