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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沛慈即李秀珍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徵收費用標準徵收費用,並由聲請人預納;
如聲請人未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是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其相關之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表:
一、請補正相對人李沛慈即李秀珍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沛慈即李秀珍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就已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財產部分,請列出其價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四、提出相對人之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就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如下之內容: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動產,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交易市值、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㈤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相對人李沛慈即李秀珍之債權人清冊,除原先提出外,應再載明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債權人如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並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相對人李沛慈即李秀珍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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