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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李峻葦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以任間請求取回扣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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