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補,33,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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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9,0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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