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補,39,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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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陳湘婷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鴻鈞
馮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1,5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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