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補,42,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蔡凌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39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式:2,880,000元-2,464,961元=415,0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