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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曾作豊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炎明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462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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