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訴,117,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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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成即王寵惠、廖月秀、王寵銘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09,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原告僅繳納6,940元,尚不足19,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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