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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4,6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9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聖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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