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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佑即冠霆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湯國進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8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
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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