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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守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聖智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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