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蓮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段瑋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蓮宇企業有限公司 丁國展 台灣企銀虎尾分行 111年3月31日 47,952元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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