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除,8,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何錫彌(即王允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股東戶名王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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