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亡,1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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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東興 住○○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後天(男、民國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1)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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