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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火章
代 理 人 張旭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曾梓言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曾梓言出生年月日「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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