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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華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6,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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