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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黃永金
被 告 正昱工程行即鐘正義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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