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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劉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涵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劉怡華聲請對相對人蔡涵羽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112年8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兩造是否約定加速條款,該通知已分別於112年8月10日、112年8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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