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司促,4686,2023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代 理 人 林偉常
債 務 人 鄭安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左):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2,850,000元 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同年4月9日止按年息1.94%計算,及自同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7%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同年4月9日止按年息1.94%計算,及自同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7%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