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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 務 人 姚隆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息;
暨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66,658元,及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息;
暨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1,778元,及自112年5月29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按年息1.79%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息;
暨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8,272元,及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按年息1.79%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息;
暨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五、依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三項,利率為機動利率,且中央銀行宣告提高利率,金融機構亦同調整利率。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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