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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林于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9,90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1.61%加年利率5.19%(即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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