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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震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未居住於聲請狀中所載於本院轄區內之戶籍址,經本院通知聲請人陳明相對人之其他送達地址,相對人亦未陳報。
從而本件支付命令對相對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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