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司促,6129,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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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亦閎即葉書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7,397元,及其中①187,397元自民國94年4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②543,370元自9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③56,630元自9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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