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司促,836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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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子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113年1月1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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