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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447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丁裕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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