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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許照堂
范秀美
相 對 人 李淵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2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9年11月4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崙背鄉 港尾 137 1351.95 全部 002 雲林縣 崙背鄉 港尾 144 1578 全部 003 雲林縣 崙背鄉 港尾 145 5606.36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5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05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鎮0○00號 畜牧設施;
磚木、鋼架、RC造;
1層 一層豬舍1337.51 一層倉儲27.90 一層管理室76.45 一層堆肥舍27.90 一層污水池107.16 1576.92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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