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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周伶黛
聲 請 人 周恒安
聲 請 人 周恒正
聲 請 人 周士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賦昌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周賦昌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惟查,聲請人主張於112年11月3日收到債權人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始知被繼承人死亡,始知繼承開始,然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調取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登記申請人為第三人周壁懃,第三人周壁懃係被繼承人之大姊,此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戶籍謄本在卷,第三人周壁懃於被繼承人發現死亡之隔日即112年6月20日即申請死亡登記,聲請人等4人與第三人周壁懃之父親均為周啟煌、母親分屬周王月遐、林佩仙等2人(父母均已歿),實難想像一般正常家庭之兄弟姊妹,於其中一人知悉後之16個月,弟妹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況從其等之本件同時聲請拋棄繼承,繼承系統表亦明確表明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孫子女等,其等又記載父母雙亡,所述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亦無遺漏或不明,足證聲請人等與第三人周壁懃非無聯絡,僅提出債權人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始知被繼承人死亡和繼承開始之陳述顯不足採信,則聲請人遲至被繼承人死亡16個月後之112年11月14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明人聲明書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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