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婚,23,202404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3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甲○○間因112年婚字第23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1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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