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112年度婚字第4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