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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鄭孟騏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鄭銘樟
蘇鄭明娌
鄭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編號1「蔡孟騏」,均應更正為「鄭孟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院就本件所為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判決原本、正本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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