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家繼簡,25,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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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原 告 鐘素蓮 住○○市○里區○○里○○路00巷00○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鐘阿舜

鐘太龍
鐘阿幼

釋正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鐘玉英如附表五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五「分配結果欄」所示。

被繼承人鐘郭金枝如附表六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六「分配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七所示之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鐘玉英所遺如附表五所示之遺產,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鐘郭金枝所遺如附表六所示之遺產,而觀之被繼承人鐘玉英所遺留如附表五所示之遺產,遺產全部均位於雲林縣虎尾鎮;

又觀之被繼承人鐘郭金枝所遺留如附表六所示之遺產中,除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存款新臺幣(下同)69元及其孳息外,其餘遺產即如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土地,其價額合計2,223,016元,占全部遺產2,223,085元之99%,顯係主要遺產,且如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土地均位於雲林縣虎尾鎮等等情形,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2紙在卷可以證明,而被繼承人鐘玉英、鐘郭金枝之主要遺產所在地既位於雲林縣境,依據上述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行說明。

二、被告鐘阿舜、鐘太龍、鐘阿幼、釋正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繼承人鐘玉英於民國(下同)90年8月24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五所示之遺產,鐘郭金枝及兩造分別為其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一、三所示。

又被繼承人鐘玉英所遺如附表五所示之遺產,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鐘郭金枝及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但是鐘郭金枝及兩造迄今仍未能達成分割協議。

㈡又被繼承人鐘郭金枝於106年7月18日死亡,留有如附表六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其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二、四所示。

又被繼承人鐘郭金枝所遺如附表六所示之遺產,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但是兩造迄今仍未能達成分割協議。

㈢為此,訴請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鐘阿舜、鐘太龍、鐘阿幼、釋正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作為對自己有利的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前述之事實,已有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可供證明,並有家事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以補充證明,而被告鐘阿舜、鐘太龍、鐘阿幼、釋正實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也沒有提出書狀做任何陳述或抗辯,所以本院綜合前述證據判斷,自然可以相信原告的前述主張為真實。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本文、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

依照本院調查結果,本件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鐘玉英、鐘郭金枝之繼承人,其等應繼分如附表三、四所示,有前述證據資料在卷可以查證,依上述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原告請求本件分割遺產,以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參考被繼承人鐘玉英、鐘郭金枝均無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且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鐘玉英、鐘郭金枝之遺產也沒有不為分割之約定,且被繼承人鐘玉英、鐘郭金枝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所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鐘玉英、鐘郭金枝之遺產,當然有所依據。

五、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亦即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再者,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

而應有部分,乃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在分量上應享有之部分。

如判決就系爭遺產諭知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各該共有人應有部分為若干均未明確表示,則有判決主文不明確之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本院參酌原告請求將兩造所承繼被繼承人鐘玉英、鐘郭金枝如附表五、六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等語,固有原告到庭陳述在卷,惟依據上述說明,其中關於不動產遺產部分,並不得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然如就被繼承人鐘玉英如附表五所示之遺產部分,分割由鐘郭金枝及兩造按如附表三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再就被繼承人鐘郭金枝如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遺產部分,分割由兩造按如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即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已可兼顧當事人之意願,並審酌前述遺產之性質、使用情形、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等情事後,認為將如附表五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五「分配結果欄」所示,以及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六「分配結果欄」所示,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是屬公平合理,也符合法律的規定。

因此,本院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七、末按因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所以本院認為裁判分割遺產訴訟,既已由法院准予分割,並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定分割方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七所示之比例負擔,始符公平。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一】被繼承人鐘玉英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子女 鐘玉英 90.8.24亡 配偶 鐘郭金枝 106.7.18亡 【長子】 鐘阿舜 【次子】 鐘太龍 【三子】 釋正實 【長女】 鐘阿幼 【次女】 鐘素蓮 【附表二】被繼承人鐘郭金枝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子女 鐘郭金枝 106.7.18亡 配偶 鐘玉英 90.8.24亡 【長子】 鐘阿舜 【次子】 鐘太龍 【三子】 釋正實 【長女】 鐘阿幼 【次女】 鐘素蓮 【附表三】鐘玉英之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比例及不動產應有部分分割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不動產(附表五) 應有部分分割比例 備註 1 鐘郭金枝 1/6 1/6 由鐘郭金枝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四之比例 2 鐘阿舜 1/6 1/6 3 鐘太龍 1/6 1/6 4 釋正實 1/6 1/6 5 鐘阿幼 1/6 1/6 6 鐘素蓮 1/6 1/6 【附表四】鐘郭金枝之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比例及不動產應有部分分割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不動產(附表六) 應有部分分割比例 1 鐘阿舜 1/5 1/5 2 鐘太龍 1/5 1/5 3 釋正實 1/5 1/5 4 鐘阿幼 1/5 1/5 5 鐘素蓮 1/5 1/5 【附表五】被繼承人鐘玉英之遺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面 積 (平方公尺) 分配結果 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 348 由鐘郭金枝及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別共有。
2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6 152 同上。
3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 385 同上。
4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2 133 同上。
【附表六】被繼承人鐘郭金枝之遺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面 積 (平方公尺) 分配結果 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 348 由兩造按如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別共有。
2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6 152 同上。
3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 385 同上。
4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2 133 同上。
編號 金融機構 存款金額(新臺幣/元) 分配結果 5 新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0) 69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各依1/5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七】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 1 鐘阿舜 1/5 2 鐘太龍 1/5 3 釋正實 1/5 4 鐘阿幼 1/5 5 鐘素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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