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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高光明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號
張麗香
高女琇
高女足
高女惠
被 告 高女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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