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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
原 告 許玲娜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而本件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肆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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