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建,2,202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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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游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1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5,44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6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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