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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債 務 人 賴燕妮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 (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最近二年內每月收入所得、營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㈣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前二年內(自110年10月2日起)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0年10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近二年分得利潤為何。
㈩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如何確保能履行更生方案。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所提資料(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依序標示編號並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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