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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黃宏霖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後,下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燕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提出新申請聲請人名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上班族早點(餐)」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及本件聲請更生日(112年10月27日)回溯5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收入、支出成本等情形。
併說明上開營利事業近二年之平均每月盈餘、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
㈤本件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所表列之店租、早餐店電費部分應為營利事業之成本,保險壽險費亦非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等範疇之支出,均難認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指必要支出;
勞健保費用部分,每季20,700元亦應剔除聲請人配偶、受扶養人李燕鶴之勞健保費。
故請重行計算必要支出後陳報,又如平均每月在17,076元以下,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如平均每月超過17,076元,應就各項支出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㈥說明受扶養人李燕鶴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係匯款,請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則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
㈦提出自110年10月27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燕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燕鶴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燕鶴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本件聲請前兩年內將保單要保人由聲請人變更為他人,如有,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等,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燕鶴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燕鶴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0年10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燕鶴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近二年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單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或拋棄繼承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建號或稅籍證明),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 目前狀態:結清」之始末。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各應說明、補正事項,應詳細閱讀後,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說明、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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