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監宣,335,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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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陳秋敏    住○○市○○區○○里○○路000巷00


相  對  人  陳水木 
關  係  人  陳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宣告陳水木(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秋敏(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水木之監護人。
指定陳秋萍(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0日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㈡同意書:相對人之所有子女均同意選定陳秋敏為監護人、指定陳秋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相對人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㈣本院113年4月18日鑑定筆錄、鑑定人即大林慈濟醫院蔡宗晃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相對人臨床失智評估呈現重度失智,簡易智能評估為0分,無法切題回應問題或遵循簡單指令,對於金錢無概念,生活日常活動需仰賴他人照護,確因失智症導致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又經本院主動查詢意定監護系統,本件並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且認由相對人之三女陳秋敏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因此選定陳秋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水木之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次女陳秋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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